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正阳路北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6266638P。
法定代表人:肖冬红。
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9825146H。
法定代表人:朱国政。
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7260080000115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7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