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635号
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正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6266638P。
法定代表人:肖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伍,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中宏**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7647770N。
法定代表人:陈随明。
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宏**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蒙蒙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