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633号
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正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肖冬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伍,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永钻。
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义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梦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