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105民初9732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齐风敏,被告中建四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跃、钟露玉,被告中交四局的委托代理人霍里斯、李桂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中建四局签订的《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原告、被告中建四局、被告中交四局签订的《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备忘》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关于支付主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陈述,涉案电梯工程由被告中交四局发包给被告中建四局,再由被告中建四局发包给原告,原告作为电梯工程的具体施工人员,已根据两被告要求及第三方检测完成了电梯在质保期内新增问题的整改,虽遗留多媒体工程电子系统问题未能处理,但根据2019年7月3日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基地项目部会议纪要》及庭审意见,各方当事人对暂扣20万元工程款已达成合意,两被告在会议纪要中已明确表态会马上安排尾款支付,现原告同意在工程款中暂扣多媒体工程电子系统问题对应的工程款20万元,故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052627.33元给原告。两被告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向工程实际施工人即原告支付工程款项,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基地项目部会议纪要》,各方当事人并无明确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但被告已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表态会马上安排款项支付,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8日起算没有依据,但可从会议纪要次日即2019年7月4日起计算,原告主张以3052627.3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建四局(承包人)与被告中交四局(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8号,工程内容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文件,承包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机电工程部分;(2)电梯、VRF空调等专业施工项目;(3)机电专业工程现场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工作。2013年3月19日,原告(乙方,承包人)与被告中建四局(甲方,发包人)签订《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8号,工程内容包括电梯设计、制造、供货、包装、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保障等;合同总价为43447000元。之后,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电梯安装等服务,被告中建四局于2017年3月6日盖章确认了《关于“A区电梯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的函”》,确认涉案工程款项变更为43527264.5元。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丙方)、被告中建四局(乙方)与被告中交四局(甲方)签订了《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备忘》,载明“由甲方投资建设的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以下简称本项目),乙方为本项目的机电总包单位,双方签订合同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机电安装合同)。机电安装合同中“电梯工程”项目合同价为43447000元。经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签订《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A区)总部大厦电梯设备的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丙方分包本项目电梯设备的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现因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到期,但现场仍有部分质保期内遗留事项需要整改,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备忘:1、原合同工程约定并已实际完成供应与安装范围内的所有电梯,丙方承诺质量保质期有效延长至丙方向甲方提供质保方案并通过物业和甲方审核之日起后3个月止(延长的质保期是从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止);2、至有效质保期期满期间,丙方承担的质保工作标准与原合同要求一致,所有质保问题及时与甲方总承包公司或物业联系,提交整改计划,按甲方批复意见限期内整改完成;3、至有效质保期期满期间,丙方按正常维保要求对本项目所有电梯进行日常维护;4、乙、丙方理解并同意,质保期期满后,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本项目电梯进行全面检测,乙、丙方应配合检测过程相关工作;最终如因丙方原因及产品质量问题等导致检测达不到国标、相关国家法规及合同技术质量要求的,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计划,按甲方批复意见显示整改,期间所有费用(含整改费用、检测费用、复检费用等)由丙方承担,若丙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直接在原合同结算款中扣除。4、甲丙双方经充分沟通后同意,本项目电梯质保期期满后的维保工作由丙方承接,费用按照原合同投标报价阶段丙方所承诺的维保费用计收,即五年全保费用共560万元,平均每年全保费用为112万元。6、至有效质保期期满前,本项目所有电梯在2017年6月底的第一份清单问题销项完成,质保期满,所有电梯质保期内电梯新增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甲方和物业验收通过后,甲方同意支付机电安装合同中“电梯工程”项目的剩余结算尾款326万元(暂定数,实际结算尾款以监理与甲方审核确认为准)。三方同意,甲方在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7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后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收到对应款项后3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丙方。”。原告及两被告均确认电梯在质保期内共发现120项新增问题,最后一项整改完成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两被告主张原告还有多媒体工程电子系统未完成,提交2019年7月3日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基地项目部会议纪要》,显示参加单位及人员有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项目人员、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原告人员;会议内容包括:。2、A区电梯由于多媒体工程电子系统待完善,其尾款暂扣20万元;。4、双方确认会议内容后,马上办理四局安装A区的尾款付款流程(付款流程承包方提供足额发票后付款。)。 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建四局确认未付工程款金额为3252627.33元,扣除原告同意暂扣的20万元多媒体工程电子系统工程款后为3052627.33元。 关于支付问题,被告中交四局经本院释明,其未支付款项给被告中建四局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未解决质保期内的新增问题,即多媒体工程电子系统问题;虽原告同意暂扣20万元工程款,但公司仍在款项审批流程中,不清楚具体的支付时间,也不同意直接向原告支付款项,只同意向被告中建四局支付款项,由被告中建四局将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中建四局称未支付款项给原告的原因是被告中交四局未支付款项给其,其已根据合同备忘要求提供申请表及发票给被告中交四局。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2627.33元;并从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3052627.3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36499元(含受理费31499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谧 人民陪审员  缪瑞琴 人民陪审员  谢沛丽
书 记 员  彭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