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6803号之一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药城西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6RX4U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为35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6056元[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