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28215号
原告:佛山市科安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庆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微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微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微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秋霞,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科安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微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居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新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拟通过协商方式处理案涉事宜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微居公司、***、佳都新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微居公司、***、佳都新太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科安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佛山市科安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小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翁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