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377号之一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甲。
法定代表人:沙庆赛,职务:总经理。
被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名下位于青岛市高新区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现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