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136、137、138、139号
申请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耿雷,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改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技术工业区建中路62号迪宝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冯东涛。
被申请人: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技术工业区建中路6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永霞。
被申请人:广东讯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孟令云。
被申请人: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翟才忠。
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集团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广东讯特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四被申请人)与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01破申520号民事裁定,受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格混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被申请人与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佳都集团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佳都集团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广东讯特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与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贤萍
何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