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3541号 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 负责人:***。 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5790.5元,由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