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7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乾聚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
上诉人贵州乾聚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向上诉人贵州乾聚启航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乾聚启航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