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汀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241号
 
原告:西安汀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原告西安汀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汀洲公司)与被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汀洲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汀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汀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汀洲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汀洲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汀洲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姜 文 娟
书 记 员  姜 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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