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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1134号
上诉人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10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本案原告基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从双方约定的 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原告应当完成涉案空调器的安装。根据交易习惯,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等电器买卖,基本都包括送货、安装、维保等环节,其与大型建筑的中央空调安装分包项目不同,《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未包括家用空调的安装科目,此类安装行为通常作为买卖合同的随附义务,故家用电器的安装环节不能纳入建设工程管理。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二、补充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是否系双方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关于管辖约定的变更。本案主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补充协议》约定由项目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与主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相冲突。本院认为,双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需要通过《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明确约定事项进行修改,则应当在《补充协议》中以文字明确表示之前关于该约定事项予以废除,现以新约定内容为准等类似的表述方可视为有效修改,本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径直约定管辖,直接与主合同的管辖约定冲突,故《补充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确定管辖应以主合同的管辖约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