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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0113号之一
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4.38元,减半收取计3842.19元,由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勇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