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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7民初25346号
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腾公司”)诉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庆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腾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佳棋、被告豪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李光华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并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报酬,但被告未能付清,故原告要求支付剩余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豪运公司认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辩解理由,经查,合同中明确约定二年质保期满,且符合相关条件后,豪应公司向渝腾公司支付审定结算总额的3%的质保金,因案涉工程验收于2018年7月24日,显然质保期未满,故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在原告诉请的欠付款项中应扣除质保金232325.71元,即4594190.46元-232325.71元=4361864.75元。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在验收合格后未能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期间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按照合同完成全部设备的供货、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在2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予以全部无息退还,因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7月24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于2018年8月14日前退还保证金。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逾期付款损失,因被告逾期未能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确认对案涉欠付工程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经查,案涉合同系针对西彭物流仓库中央空调改造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诉请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确认的对履约保证金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经查,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原告就履约保证金所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就被告豪应公司西彭物流仓库中央空调改造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YWL-SBHT-2017001)一份,合同第8.1条约定双方签订合同三日内,渝腾公司需向豪应公司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315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渝腾公司按照合同完成全部设备的供货、安装内容并经豪应公司验收合格后20日内予以全部无息退还。合同第8.2条中约定竣工结算审订报告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豪应公司向渝腾公司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7%。二年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各方共同验收合同,在乙方向甲方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豪应公司向渝腾公司支付审定结算总额的3%。2018年7月2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被告豪应公司在验收记录上签章确认工程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验收合格。2018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往来余额对账,被告豪应公司在对账函附件1上签章确认未付工程款为 4594190.46元。 另查明,原告渝腾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豪应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1500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质保金数额为232325.7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合同、审定报告、工作联系函、银行回单、往来余额对账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款项 4361864.7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361864.7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31500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15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8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4361864.75元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36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法官助理  叶 磊 书 记 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