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5执复7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大石路50号第2层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2775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执异1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执行法院(2018)渝0108民初122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第五项协议内容确定的义务,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2019年7月1日受理(2019)渝0108执7532号执行案,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之义务,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渝0108执75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冻结、扣押、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变现后予以清偿,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渝0108执7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异议人提交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打印件两套,除两表有税务机关印章外,均无其他签字;提交了税务通知事项通知书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均为异议人申报而形成的材料,而非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双方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实际转让款金额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调解书约定的尚欠股权转让款560万元是否为扣除应纳税额后的净收款等事宜陈述意见不一致。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双方均按约定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的第二、三、四条义务,***于2019年4月24日向***支付第三笔款项200万元,***于2019年6月28日向***支付尾款第一分期款25万元。执行法院查明,经***申请,执行法院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渝0108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持有的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43%的股权,2019年5月2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持有的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3%的股权的冻结,执行法院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渝0108执保1118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持有的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43%的股权。本案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放弃移除申请人在《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
执行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实际转让款金额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调解书约定的尚欠股权转让款560万元是否为扣除应纳税额后的净收款等事宜存有争议,异议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两套材料非税务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且(2018)渝0108民初122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尚欠***股权转让款560万元,并未明确含***应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能阻却法院对生效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生效调解书第五条约定的***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被告股权与***分期向***支付尾款100万元,并不属于同时履行义务的约定,***未按应在***收到第三笔款项后次月起(包括次月)每月支付25万元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异议人应承担全部未付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0万元。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违法,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称,560万股权转让款应当包括税价,复议申请人必须依法完成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又拒不配合申报纳税,因此复议申请人并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20万的违约金。现复议申请人仅欠申请执行人尾款75万,而申请执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2万,股权转让尾款已经不足以支付税款。故请求撤销(2019)渝0108执异197号执行裁定,并退还强行扣划的20万元违约金。
本院确认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与***、**、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渝0108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一、原被告各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560万元。二、被告***于2019年1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40万元。三、原告***收到前述全部首付款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三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在人民法院解除三被告银行账户当日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120万元。四、原告***收到前述第二笔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被告房屋,被告***在解除被告房屋查封后60天内向原告***支付第三笔款项200万元。五、原告***在收到第三笔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被告股权,被告***在原告***收到第三笔款项后次月起四个月内分期向原告***支付尾款10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原告***收到第三笔款项后次月起(包括次月)每月支付25万元。六、被告**、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被告***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被告未按照前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的支付义务,原告***均有权就全案案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原告***未按照前述约定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原告***按照本案已收款项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责任。八本案诉讼费3786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863.5元,三被告负担30500元(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支付最后一笔尾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负担12363.5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民事执行须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本案中,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尚欠***股权转让款560万元,且分期还款总额也是560万,并未包含***应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复议人申请提出的560万股权转让款应当包括税价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未严格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计划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违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其提出的***应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另行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执异19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