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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财保11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渝0108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某某某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腾***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某某某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