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82执1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9535号民事判决书: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7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以26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7日起,以528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7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59元,由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等信息。反馈显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别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向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15日、9月4日,本院继续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悬赏措施。 在本次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书记员  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