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2执1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063号调解书:一、被告***欠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5000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另被告***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685元,减半收取计12843元,由原告马敬文负担。
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敬文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通过银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因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