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2执4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高为飞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令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高为飞工伤保险待遇31448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7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7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2017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予以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4、2017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线索,已予以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房产。
5、2018年3月13日,被执行人江苏东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8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40000元,被执行人***59700元。
6、2018年3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中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8年4月12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银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