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胡传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梅志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