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梅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57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利息以5744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许社民
审判员 邰成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