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

762唐兴瑞与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3民初762号
原告:唐兴瑞,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梅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兴瑞与被告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正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兴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正建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兴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43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承建的茅山前南庄别墅工程提供路牙材料。2015年4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合计2437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
被告广正建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从事房屋建筑、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等项目。2014年,原告陆续为被告承建的茅山前南庄别墅工程提供路牙材料。2015年4月15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路牙结算单一份,载明欠款24372元的事实。原告经催要无果后,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及原告相关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路牙材料,被告向原告出具载明欠款24372元的结算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广正建设公司拖欠原告路牙款24372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路牙款243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兴瑞路牙款2437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970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审 判 长  李 民
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
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瑾
书 记 员  沈 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