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梅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春华,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后需长期履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潘 玮
审判员  曾 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