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纽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8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纽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风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梅志祥。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1********,汉族,住句容市郭庄镇西张巷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南京纽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金

审判员  李先进

审判员  祁武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蕴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