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民初402号
申请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耿士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牟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牟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高峰,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牟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本案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前本院审理期间,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牟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存放于朝阳县柳城街道农经站的90万元土地承包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辽1321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牟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存放于朝阳县柳城街道农经站的土地承包款90万元。本案被发回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朝阳县柳城街道农经站的90万元土地承包款予以查封、冻结,同时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审理情况,为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做出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牟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存放于朝阳县柳城街道农经站的土地承包款7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常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