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柳城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6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耿士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县柳城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炳莹,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林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泽林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结论不应采信;在工程款中扣减设计费、代理费、交易服务费错误;再审申请人工程款以路面每公里25万元计算,与路基无关。苑志华施工部分路面没有计算在再审申请人的工程范围之内。被申请人应支付再审申请人88.47万元工程款及逾期给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泽林建筑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陈述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陈述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泽林建筑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原判决采信《朝阳龙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原判决由***村委会给付泽林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539375.03元并无不当。泽林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审 判 员 张怡嘉
审 判 员 樊少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舒怀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