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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卓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403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通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斌
审 判 员  林抒蔚
人民陪审员  周 策
法官 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李彦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