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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355号
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通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亚男,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迎宾路335号A5-07。
法定代表人:秦磊磊,总经理。
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5元,减半收取计5762.5元,由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尊知
审 判 员 邢仁涛
审 判 员 李英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超丹
书 记 员 唐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