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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3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通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6037.8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被实际扣押;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