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4142号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421号1幢40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公路以南、齐安路以东长城创新港C1栋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卓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