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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本尚视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5民初780号 原告:***,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本尚视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59号四楼F9-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枫桥镇木桥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本尚视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尚公司”)、***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有《***环保厂区部分改造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书》,由被告本尚公司承接被告***公司厂区改造工程,**为被告本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后被告本尚公司将该项目中的部分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约定该部分改造工程总价为24万元人民币。原告按约施工,在扣除了部分工程款后,经与被告本尚公司核对确认,尚有908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20年4月,原告至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投诉被告本尚公司及负责人**。后**于2020年6月1日出具承诺书,确认结欠原告90800工程款,该笔款项为原告组织施工人员的工作报酬,**承诺于2020年6月3日支付。但被告本尚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该笔工程款。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分包方,其已自行结清了施工人员工资。原告认为,合同各方应当诚实守信,被告本尚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现原告获知,被告***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本尚公司。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下,无奈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本尚公司支付工程款90800元;2、判决被告***公司在拖欠被告本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本尚公司未答辩。 被告***公司辩称:1、我公司将厂房翻新工程交付给被告本尚公司施工。其未经我方许可,将部分翻新工程转包给原告,就原告已完工的工程,我方已向被告本尚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我方作为发包人并无欠付工程款;2、原告施工工程质量非常差,工程质量根本不合格,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的不合格问题承担相应责任。3、根据分包合同上所规定的第一条第五小条,分包范围约定,被告本尚公司尚未施工完毕,相关的防水工程、钢构养护等工程均未实施,我方多次催被告本尚公司进行施工,其均予以推诿。被告本尚公司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尚不足20万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立。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我方已经付给被告本尚公司共计工程款20万,余款应该以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到95%。但因为目前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施工内容尚未完成,所以尚未验收。因此我方作为发包人并无欠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有《***环保厂区部分改造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书》,由被告本尚公司承接被告***公司厂区改造工程,**为被告本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后被告本尚公司将该项目中的部分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约定该部分改造工程总价为24万元人民币。原告按约施工,在扣除了部分工程款后,经与被告本尚公司核对确认,尚有908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20年4月,原告至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投诉被告本尚公司及负责人**。后**于2020年6月1日出具承诺书,确认结欠原告90800工程款,该笔款项为原告组织施工人员的工作报酬,**承诺于2020年6月3日支付。但被告本尚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该笔工程款。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由《***环保厂区部分改造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书》、《关于***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内装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的工程,被告本尚公司也确认了所欠的工程款为90800元,应按承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原告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本尚视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08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苏州本尚视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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