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203行初205号
原告: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蚬一村民委员会第三十六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佩丽。
被告: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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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登魁
审 判 员 伍钜雄
人民陪审员 黄永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温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