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财保64号
申请人:***,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1X。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9U。
负责人:梁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佩芝,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蚬一村民委员会第三十六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WQWCGXK。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在价值13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肇庆市高要区德顺停车场无号牌压路车(振动压路机)一辆。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13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面养护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肇庆市高要区德顺停车场无号牌压路车(振动压路机)一辆。
本院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焕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佩文
书 记 员 林芷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