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2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曾用名:**),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广业创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粤12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重新审理(2022)粤1225民初890号案并作出正确的审判结果。
事实和理由: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一审法院将征求意见的责任由原告负担,与生态环境部的规定不相符。征求意见不是由原告提出征求,而是由被告(建设单位)提出征求。
广业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作出(2022)粤12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经过一审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事实已充分查明,案件的证据已调查清楚和充分的质证。二、被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提出再审,是对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答辩人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土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日签订,后因政府部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答辩人无法使用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双方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2020年6月15日解除合同。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向***送达判决书,***签收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视为接受该判决结果。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系因政府部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广业公司无法使用土地开展经营,并不是因广业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广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缺乏理据,本院对其再审主***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