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辖1号
原告:***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健全,经理。
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在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强。
原告***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福州“滨海.福腾花园”项目需要,于2015年10月16日与原告签订《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总价款的5%(95000元)作为工程备料款。后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受损,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80000元。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供货义务未实际履行,且原、被告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8年11月1日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讼争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福州市仓山区,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因履行《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产生纠纷,而地下室人防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潘晓慧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颖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