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3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95274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元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7651374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元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