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180、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邹世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有青,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有青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727执180、18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术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