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邹世培。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4010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若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蒋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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