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邹世培,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汪平海,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万**,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绵阳中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川07民终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42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
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