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北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4851K。
法定代表人:邹世培。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