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北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邹世培,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20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本案执行费1733元,从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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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