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北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邹世培,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41年7月2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8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归还灾后房屋重建款5103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及证券,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4个(冻结期限一年),并扣划了1896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18965.00元,未受偿32073.00元(不含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  孙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