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62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瑞公司上诉称:合同各方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唯一、排他性,案涉合同中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可”字表示合同赋予各方选择权,也可在其他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具有明确、唯一、排他性要求,从而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中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前述合同中“可”字表述为合同主体的授权性约定,但该约定所指向的管辖法院具有唯一性即甲方中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并无其他管辖法院可供选择,起诉时亦能够确定该管辖法院,从而该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并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三瑞公司上诉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本院不予采信。中南公司依据前述合同提起本案之诉,要求三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中南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三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建 审判员 陆久斌 审判员 蔡荣花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