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南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7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7334801.67元,执行费31473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结案。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76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赵 雷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