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XULAWRENCE)与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执异1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过程中,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于法有据。现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回转的金额有争议,本案应当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正式的执行裁定,中南公司对执行机构的正式执行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故中南公司现提出的异议,尚不具备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中南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月8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5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权利人中南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2012)沪一中执字第1025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得款人民币391万元扣除相关执行费用等后,余款3,607,212.32元发还给中南公司,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不服前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复查﹝2016﹞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抗17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7)苏民再33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又查明,***依据(2017)苏民再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30,074,508元。本院立(2021)沪01执1007号案执行,并向中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释明***将申请执行金额变更为870万元,中南公司认为只能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以3,607,212.32元为限。但本院执行机构对此尚未作出正式的执行裁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为证,可以认定。
驳回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阮国平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吕长利
书记员  龚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