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林轶婷与中南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885号
申请人:林轶婷,女,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中南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14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施锦华。
被申请人: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1层1644室。
法定代表人:施锦华。
被申请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原告林轶婷诉被告中南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轶婷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南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464.5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林轶婷于2022年7月22日以其与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南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85,464.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