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魏瑞雪,区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於,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民初19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及案涉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岛市,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99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 睿
审 判 员  赵海滨
审 判 员  孙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耀
书 记 员  赵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