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6405号
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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