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与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6405号 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永舟物流(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