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170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61Q8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瑞南街33号3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3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中绿能公司确认结欠江南公司货款本金405454.97元及利息10000元、代理费7809.03元,以上合计423264元,该款中绿能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73264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付清。二、***能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需承担江南公司违约金50000元,江南公司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5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736元,由中绿能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法院发送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022年4月25日,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支付申请人50000元,余款按原调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延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13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