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异237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瑞南街33号3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河源**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1号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01执6131号。执行过程中,中绿能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异议审查中,中绿能公司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听证,特提交书面意见。 申请人中绿能公司称,1.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超出规定期限。2.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仅开庭一次,未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请求:不予执行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事实清楚,未超出法定期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绿能公司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已作出(2021)粤16民特2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中绿能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请求:驳回中绿能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请求。 本院查明:1.2021年8月2日,河源**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11号裁决。2.**裁决生效后,中绿能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粤16民特23号民事裁定,内容为:驳回中绿能公司的申请。该裁定载明中绿能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一、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超出规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二、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仅开庭一次,未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应予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裁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中绿能公司请求撤销**裁决的申请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绿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河源**委员会(2021)**字第11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敏